詐欺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M-113-金訴-69-202411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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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ONG HAO SHIONG(中文名:張浩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5 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六十九 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 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CHONG HAO SHIONG所犯詐欺等罪,核屬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2年111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