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M-113-金訴-7-2025011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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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翁百辰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少連偵字 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2 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 年7 月29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切結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而本案經起訴後,經合法傳喚被告於113 年11月21日、114 年1 月9 日行審判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另經本院囑警拘提及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代為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本院113 年11月21日、114 年1月9 日審判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 年12月23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24921號函暨附件、屏東地檢署113 年12月4 日屏檢錦生113 助1347字第1139049671號函及被告之戶籍資料各1 份在卷可證。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