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M-113-金訴-92-202411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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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崇偉 被 告 卓坤鈿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6 72號、113年度偵字第19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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