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M-113-金訴-98-2025021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杏如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2月 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簡杏如(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上訴人於114 年1 月2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本案上訴書係於114 年1 月15日向本院提出,但該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