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TDM-113-附民緝-20-20250114-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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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原 告 黃綉英 被 告 吳承賢 高可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9、27 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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