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M-113-附民-159-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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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蕭淑芳 被 告 劉俊豪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被 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案號:113年度訴字第97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