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TDM-113-附民-203-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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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李源富 被 告 鄭聖鈞 鄭淳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3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