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M-113-附民-207-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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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李冠嬅 被 告 蘇品熙(原名蘇微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6、7號、113年度易緝字 第2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