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TDM-113-附民-275-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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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柳世朋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1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柳世朋被訴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在案;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依照首開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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