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TDM-113-附民-300-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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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吳明達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曾品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數罪,雖有一罪經本 院為無罪諭知,惟因原告就被告所涉之數罪係合併為單一之請求 ,而無從切割其訴之聲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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