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M-113-附民-326-20241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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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盧旭彥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告 胡夆昆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