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TDM-113-附民-353-20241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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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陳慕台 被 告 謝思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 易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 113年度金易字第14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