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M-113-附民-357-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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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許慶華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韓伯霖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韓伯霖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6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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