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M-113-附民-365-20241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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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傅正龍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鍾遠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274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遠騰因涉犯傷害案件,經原告傅正龍對其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74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則原告尚須依同條第3 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