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M-113-附民-382-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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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吳國瑛 被 告 狄美容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7號),嗣本 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