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M-113-附民-433-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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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鍾志欣 被 告 黃姵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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