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M-113-附民-441-20241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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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黃翁琇玲 被 告 吳國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5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然原告業已提出聲請狀載明如認被告應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判決者,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