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3-附民-462-202503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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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郭承穎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蔡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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