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TDM-113-附民-560-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邱冠翔 被 告 陳詠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原告所指被 告之犯罪事實,迄今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任何法院,有被告之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尚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法院,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