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M-113-附民-593-202503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原 告 林紫君 被 告 張婉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陳稱:若為無罪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揆諸前揭說明,為維原告之訴訟上利益,對本件附帶民事之訴自宜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