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M-113-附民-609-202503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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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9號 原 告 蔡鈺鈴 被 告 莫瑞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