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3-附民-636-202503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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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 告 郭承穎 被 告 蔡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 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