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M-113-附民-638-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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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原 告 唐建中 吳靜雯 莊郁雅 被 告 陳俊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始得提起,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三、被告陳俊憲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唐建中、吳靜雯、莊 郁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於民國113年12月2日繫屬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憑。然上開刑事案件迄至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時,並未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未繫屬本院,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參諸前揭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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