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TDM-114-交簡附民-18-20250313-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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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黃炎明 住○○市○○區○○里○○街0○0號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5 被 告 林桂英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1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