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M-114-單禁沒-1-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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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2日19時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 地點,向不詳之人取得附表所示之物。嗣於112年9月12日23時30分許,經其父親陳進添發現被告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處內死亡,而報警處理,為警於上址房間內扣得附表所示之物,並經前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729號不起訴處分等節,業經本院核閱上述案卷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前開醫院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78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又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編號2、3所示之物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共0.64公克 含包裝袋,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0.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 2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鏟管 1支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