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M-114-單禁沒-16-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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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永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永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沙冬,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428號、112年度偵字第23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 ,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件存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瓶器1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不明毒品液體1瓶(含瓶器1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檢驗前毛重48.69公克,檢驗前淨重34.73公克,檢驗後淨重32.3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