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M-114-單禁沒-2-20250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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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志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住所、沒收物所在地、違法行為地,均在本院轄區 ,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16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被告於112年2月2日2時20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與 店仔頂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9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又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1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96公克,含包裝袋1個) 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9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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