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TDM-114-單禁沒-22-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 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 物,惟該包毒品之持有人不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因無從認定上開扣案毒品為案外人許志昌所持有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0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6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