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M-114-單禁沒-23-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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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川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川益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案,業經檢察 官不起訴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經檢驗均含有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13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9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另於113年2月26日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上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之效力所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113年度偵字第15154號(下稱前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送驗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送驗結果 1 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毛重0.8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56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菸盒(含卡片1張)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愷他命成分(同上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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