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TDM-114-單禁沒-24-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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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 251公克,驗餘淨重0.24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 VAN HAU(中文姓名:陳文后)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51公克,驗餘淨重0.241公克),雖無積極證據可認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與受刑人前案施用毒品犯行相關,仍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堪以認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5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2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見橋頭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718號卷【下稱偵卷】,第33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之毒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