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TDM-114-單禁沒-3-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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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蒲猛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 零點陸參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蒲猛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號簽結。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1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本案遭查獲施用毒品犯行,應為前開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而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號案件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憑。又本案所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證,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之毒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