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M-114-單禁沒-30-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宏銘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104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粉末3包(驗後淨重0.028、0.060、0.160公克)則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821號、667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依據前揭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後淨重0.104公克 2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後淨重0.028公克 3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後淨重0.060公克 4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後淨重0.160公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