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M-114-單禁沒-33-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欽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陸伍 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欽仁因旇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就該案所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251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釋放出所,再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而該案所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651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足認係違禁物無訛,除送驗耗損部分已滅失者外,自應與殘留有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與必要之包裝容器,併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