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M-114-單禁沒-4-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其前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程序效力所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號簽結在案;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粉末各1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咖啡包16包,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核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第三、四級毒品,係就查獲施用或單純持有特定數量者而言,蓋此等行為並無刑罰效果,而係行政罰處罰。倘行為人經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特定數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338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釋放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本件被告涉嫌於112年12月12日晚間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前所犯,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號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簽呈附卷可憑。而被告於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粉末各1包、咖啡包16包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前揭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1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上開物品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故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咖啡包16包,經抽驗1包之結果雖呈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上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然依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上開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亦查無被告有何涉嫌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3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6包,即應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聲請人逕認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而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1.029公克,檢驗前淨重0.780公克,檢驗後淨重0.761公克) 2 白色粉末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830公克,檢驗前淨重0.034公克,檢驗後淨重0.013公克) 3 咖啡包16包 抽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4.005公克,檢驗前淨重2.617公克,檢驗後淨重2.199公克。單包純度約6.9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