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M-114-單禁沒-43-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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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相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73公克)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相民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3公克)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案件偵辦,因其於113年2月6日14時5分經確認業已死亡,乃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足稽(見警卷第55頁、偵卷第47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前開案件經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089公克、檢驗後淨重0.073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49至5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55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確係違禁物。另上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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