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TDM-114-單禁沒-49-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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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家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 84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4年1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 ,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仁武分局大樹所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存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717公克,檢驗前淨重0.416公克,檢驗後淨重0.40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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