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TDM-114-單禁沒-6-202502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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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釧瑋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高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參包及吸管壹根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釧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包、吸管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 42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經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務部○○○○○○○○附設勒戒所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通知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不起訴處分書存卷為憑(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卷第161至171頁)。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3包、吸管1支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警卷第11至17頁)。又上開扣案物,經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吸管於檢驗報告之記載為「吸食器」),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7號卷第129頁),足認上開毒品包裝袋及吸管上均有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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