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M-114-單禁沒-7-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後淨 重分別為零點壹玖伍公克、零點零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士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4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驗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就上開毒品部分,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屬違禁物。復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4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4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本件經扣得白色結晶2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95公克、0.05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難以與內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且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