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M-114-單聲沒-1-20250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郭里 余秀蘭 丁連汝 李歐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郭里、余秀蘭、丁連汝、李歐翠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20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賭具撲克牌1副及新臺幣(下同)2,920元,均為賭資或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上開賭博器具、賭資均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查被告4人前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19200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附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牌1副(共扣得2副,惟檢察官僅就其中1副聲請沒收)、及賭桌上賭資共2,920元(被告李郭里部分為750元、被告丁連汝部分為535元、被告李歐翠部分為1300元、被告余秀蘭部分為335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渠等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示意圖存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