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M-114-單聲沒-10-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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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佩錡 上列被告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聲 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盜版品(仿冒多拉A夢冰霸杯)一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於11 3年度偵字第1140號案件中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盜版品(多拉A夢冰霸杯)1個,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4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盜版品(多拉A夢冰霸杯)1個乃仿冒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警卷27至35頁),揆諸首揭法律條文,此等物品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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