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4-單聲沒-19-202503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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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慧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商標物品等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存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1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LV包包)4件 2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GUCCI包包)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