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TDM-114-單聲沒-4-202503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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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慧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亦已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偵字第36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稽。又本件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如附表二所示商標之物品,有驗證報告及商標註冊審定詳細報表存卷可參(警卷第27至43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1 耳機1個 2 充電器3個 3 傳輸線2個 4 手機(含觸控螢幕)1個 附表二: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00000000 民國112年12月31日 2 00000000 110年3月31日 3 00000000 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