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TDM-114-單聲沒-7-20250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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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仁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TORY BURCH皮包16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仁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仿冒皮包16件,經鑑定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五洲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五洲公司)前向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以被告為委託人,申報進口貨名IRONWARE ADORNMENT、數量28PEC,嗣臺北關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就上開進口商品進行查驗而查獲上開產地為大陸地區之仿冒TORY BURCH皮包16只(下稱系爭商品),惟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又系爭商品經鑑定,認屬仿冒美商河之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之商標物品等情,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存卷可佐,足認系爭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系爭商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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