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M-114-單聲沒-9-202502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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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4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掌上型遊戲機柒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文志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掌上型遊戲機7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亦已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稽。又本件扣得「X7M」掌上型遊戲機3臺,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再依上開鑑定意見書所示,扣案之「Handheld Game Console」掌上型遊戲機4臺均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檢察官以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該等遊戲機,容有誤會。惟該等遊戲機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件存卷可參,而本件聲請既已敘明對於該等遊戲機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自不受檢察官引用法條之拘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00000000 民國115年10月15日 2 00000000 119年7月15日 3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4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5 00000000 116年2月28日 6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7 00000000 1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