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TDM-114-審交附民-37-20250318-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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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朱柏旭 朱銘楦 原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朱碩智 原 告 唐幫明 梁蘭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黃育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訴字第7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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