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M-114-審易-16-20250324-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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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原名黃偉誠)」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被告李承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被告「(原名黃偉誠)」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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