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TDM-114-審易-51-2025031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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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育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育玟恐嚇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 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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