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TDM-114-審訴-36-20250310-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鈞代 上列被告因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625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鈞代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