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TDM-114-審訴-81-2025032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C000-B112201A男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99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簡字第28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前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罪,該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