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TDM-114-審附民-196-20250310-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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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張永發 被 告 賴宥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被告賴宥熙被訴詐欺之刑事訴訟案件(本院113年審 易字146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1日宣判,有該案號審判筆錄、判決等可佐。原告張永發於114年2月26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上收狀時間記載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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